身为村支书,竟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私分。4月3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吴东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11年1月23日,时任泰宁县一村支书、村主任的被告人吴东平、范芝昌 (另案处理)等村两委委员为增加收入,商议以制作虚假工程合同的方式从村里套取公款用于共同私分,大家均表示同意。后由被告人吴东平口述,村文书书写了一份虚假的修复工程协议书,经该村支书、主任审批同意后,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套取村里公款2.88万元,其中1.88万元用于村两委委员私分,1万元用于村里支付他人的劳务费。2011年12月26日,吴东平伙同范芝昌等人又以制作虚假工程合同的方式从村里套取公款2.8万元,其中1.97万元用于村两委委员私分,另8300元用于支付村组道路维护费。被告人吴东平两次共分得1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退出涉案赃款1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担任泰宁县一村支书期间,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征地补偿款、生态公益林补偿款和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套取公款3.85万元予以私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