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原副主任仲某利用职务之便及影响力,收受他人贿赂22万元。昨日记者获悉,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7年。
胆大妄为办公室内收受贿赂
据了解,仲某被捕前系陇南市发改委副主任。2012年12月18日因涉嫌受贿罪被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次日被监视居住,2013年1月29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8月仲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据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2年,甘肃省某公司总经理在向陇南市发改委申报项目的过程中,为感谢仲某在项目申报、验收与审核中的照顾,分别于2011年上半年和2011年下半年分两次在仲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2万元和5万元,2012年初,被告人仲某在徽县检查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时,该经理又在仲某所在宾馆房间送其现金1万元,三笔共计8万元。
2011年至2012年,武都区个体工程承包商王某为获取仲某的帮助,为其联系介绍工程,分别于2011年6月份和2012年5月份分两次在仲某办公室送其2万元现金和一张存有5万元钱的银行卡,两笔共计7万元。
2011年3月份,陇南市某公司董事长,为感谢被告人仲某在其申请节能资金时的帮助,在仲某办公室送其2万元现金。
2012年11月份,为了继续承印图书及尽快结算复印费,陇南某广告公司经理在被告人仲某的办公室送其5万元现金。
构成受贿罪获刑7年
法庭上,被告人仲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判决。仲某的代理律师辩护认为,除第一笔2万元款项是受贿外,剩余款均是仲某碍于朋友情面,推脱不掉而收取的,与其职务无关。
2013年9月4日该案一审在武都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仲某利用担任陇南市发改委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仲某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仲某主动向检察机关侦查人员交代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应当减轻处罚。
案发后,能够积极书写悔罪书,对自己所犯罪行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退还了所有赃款,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仲某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