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对原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许玉仪受贿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许玉仪有期徒刑十二年又六个月。
许玉仪在担任商洛市商州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和商洛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从2007年至2013年初,以为他人调动工作、协调拨付工程款、照顾他人生意为事由,先后30余次收受请托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517147元(其中美金30000元)。案发前许玉仪退回受贿赃款50000元,案发后,许玉仪对其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回了剩余全部赃款。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玉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结合许玉仪的退赃、认罪态度等情节,洛南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许玉仪作为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但却经不住诱惑,最终走上犯罪道路。这一生动事例深刻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要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主动自觉地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时时刻刻起到先锋模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