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审计署公布的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等5县的社会抚养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农村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9.1倍,部分计生干部将征收款项挪作他用。对此,金平县相关部门回应称,按照相关规定,确需缴纳这么多钱,两名计生干部涉嫌贪污,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
问题1
金平县未严格按规定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报道,审计署调查结果显示,金平县存在不出具征收决定书就收取社会抚养费的问题,2009年至2012年5月,金平县向1315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仅对其中96人出具了征收决定书。按照相关规定,社会抚养费可分期缴纳,金平县对521人未按规定履行分期缴纳审批程序;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达到其收入的8.88倍,农村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9.1倍。
回应:缴纳这么多钱 都是按规定来
对此,金平县委宣传部回应称,金平县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严格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进行,其中第三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为:对非农业人口夫妻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征基数)的5至10倍计征,对农业人口夫妻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征基数)的5至8倍计征。
2011年,云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576元,金平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458元;红河州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650元,金平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556元。由于金平县属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全州、全省相比差距较大,按规定的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和5倍的最低征收标准计算,就达到了金平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88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的9.1倍。
问题2
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
勐拉乡:1名计生干部将2010年7月至2011年9月征收的社会抚养费23.09万元,于2012年4月13日上交县计生部门,其间,部分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并提现用于就医等支出。
金河镇:计生部门2006年至2012年5月坐支社会抚养费收入10.87万元,用于接待费、提成奖等支出。
老集寨乡:计生部门通过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形成“小金库”,经分管计生工作的乡领导批准,乡政府及计生部门于2008年至2010年6月共从中支出16.03万元用于餐费、发放乡村计生干部补贴等支出;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又坐支社会抚养费1.25万元,用于餐费、发放计生宣传员补贴等支出。该乡1名原计生干部通过白条征收、不开收据等方式收取社会抚养费和计生罚款,至今仍有部分款项未上交。
回应:两计生干部涉嫌贪污 已移交司法机关
而对于部分计生干部截留、挪用、坐支社会抚养费,没有及时上缴国库等问题,金平县委、县政府非常重视,已经责令相关责任人全额上缴,现在所有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已经全部上缴国库。有两名计生干部因为涉嫌贪污,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