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平县法院对金平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原党委副书记王光天贪污、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光天有期徒刑9年,退缴的赃款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6月,时任金平县商务局局长的王光天因即将调离商务局,遂与时任商务局贸易管理科科长兼会计的沈家权(已判刑)合谋,共同贪污了公款20万元,每人分得10万元。检方之后查明,2005年至2011年,王光天在担任金平县老勐乡乡长,铜厂乡党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先后4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金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光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贪污公款20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王光天经传唤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应视为自首,予以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