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用水的大户,因此,国家对于企业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对于保护人类的水资源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原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甘某却为满足私欲,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收受用水单位钱财,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近日,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甘某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甘某系广西桂林人,于2009年,2011年任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主持节水办全面工作。节水办负责在桂林市辖区征收水资源使用管理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其中对于取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水的单位应该缴纳水资源使用费。对于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设施不合格的应当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机关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然而被告人甘某在征收相关单位水资源费时,未按照规定征收,而是超越职权、违反决定,处理无权决定的公务,擅自采用协商的方式征收,造成国家238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在侦查机关调查被告人甘某滥用职权的案件时,其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收受征收单位给予的钱款共计38615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公务,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甘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未掌握的受贿实时,就其受贿部分构成自首,依法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