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三名协警收受贿赂后放纵色情活动一审获缓刑

2015-05-13 来源:正义网 热度:1686℃

广西鹿寨县某派出所巡防员王某、莫某、陆某等三人,在收取辖区色情发廊、按摩店好处费后,减少巡查次数,方便上述门店进行不法活动。日前,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对王某等三人作出判决。

2014年1月,广西鹿寨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在县城广场设立广场移动警务站,派出所指派陆某负责移动警务站的督察工作,主要是督察广场移动警务站协警的上下班考勤以及协警的巡逻等工作;王某、莫某两人主要是负责附近一带广场路、灵渠路等路段的治安管理防范巡逻等工作。其间,段某、潘某、吴某、赵某等人长期在灵渠路租门面以开“发廊”、“按摩店”等名义从事卖淫活动。段某、潘某等人为了得到陆某、王某、莫某三人对他们卖淫活动的庇护,商量决定每人每月出资500元给负责灵渠路段巡逻的协警,然后由潘某找到陆某,提出陆某让广场移动警务站的协警减少到灵渠路路段的巡逻次数,并给予一定的财物。陆某、王某、莫某商量后,答应了他们提出的要求。三人分别于2014年6月、2014年8月两次非法收取段某、潘某等人给的4000元和5000元,每次得钱后,三人均将所得的钱瓜分,其中陆某分得3300元,王某和莫某每人各分得2800元,余下100元三人用于吃喝。此外,陆某还两次单独收取段某、潘某等人给的1000元和2000元。

2014年12月25日,经他人举报后,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对三人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三人进行讯问调查,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三人退出了收受的赃款。

鹿寨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莫某、陆某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条件。3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三人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积极实施受贿行为,均为主犯,依法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最终,法院判决陆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莫某犯受贿罪,判处6个月,缓刑有期徒刑1年。分别退出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