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合肥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科员陈某某得以结识众多商户。从2006年开始,他从中牵线搭桥,将众多商户介绍给他的两名领导李某、王某某认识。昨日,三人在肥东县法院受审。
收人钱财违规注销税务登记
据三人交代,2006年3月,合肥瑶海区一置业公司为少缴税款,想出注销税务登记的招。因陈某某分管该公司税务事项,公司负责人王某就让陈某某牵线,与时任瑶海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二科副科长李某、瑶海区国税局副局长王某某相识。王某约三人到东北游玩,其间,分别送给陈某某、李某一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并提出公司税务注销一事望三人予以关照,副局长王某某应允。
后陈某某与李某根据该置业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让公司补缴了80多万元后将该公司税务注销。后经重新审计,该公司2006~2012年期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199,520.35元。事成后,王某给陈某某80万元感谢费,陈某某又分给李某、王某某各20万元。此间,陈某某还向该公司推荐了一会计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收受该所负责人方某2.5万元好处费。
其后,三人又以同样方式,为另一商贸公司办理税务注销,受贿30万元。陈某某自留23万元,分给王某某5万元。
老婆闺蜜也来找他帮忙关照
合肥一通讯公司的副总杨某某(女),与陈某某妻子相识,且与陈某某关系不错,杨某某怀孕期间,都住在陈某某家中。
2008年,杨某某为公司办理税收减免,陈某某、王某某均给予帮助。随后,杨某某送给陈某某8万元感谢费,陈某某自留5万元,分给王某某3万元。 2012年,杨某某再次请求王某某帮忙,并送给其购物卡2.5万元。为得到税收方面的关照,杨某某自2007年至2013年春节期间送给陈某某购物卡合计6万元,自2009年至2012年春节期间送给王某某购物卡合计1.5万元。
案发后,三被告人均主动退赃,其中王某某主动交代其他罪行,属自首。肥东县检察院认为,三被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当事人请托为其牟利,共同或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陈某某、李某徇私舞弊,少征应征税款,构成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此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