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一案经法院一审审理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1年6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王某为偿还赌债,利用担任深圳某电缆有限公司销售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伪造80余份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向该公司采购网线的订单,侵吞共计2万余箱货物(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700万余元),之后以每箱人民币200至22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原该公司销售员林某和深圳电信员工杨某,共卖得赃款人民币400万余元。在未案发前,王某曾通过转账形式向该公司归还了一笔约人民币30万余元货款。2014年3月24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现今部分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大,且直接管理、经手公司的财物,存在较大的“作案”空间,容易见财起意。企业内部不健全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心理和行为。检察官提醒:公司内部要自查并完善管理制度,多管齐下斩断“黑手”。不给员工职务犯罪留下可乘之机。同时,对员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也必不可少,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