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嵊州市一福利企业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和受贿4.4万元被判刑二年六个月

2013-12-06 来源:浙江检察网 热度:2492℃

    9月29日,由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市福利企业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商晓华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所退赃款4.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商晓华作为嵊州市福企办工作人员,负责对全市新办福利企业审批、企业残疾职工的录用审核、福利企业变更报批等日常性监管工作,并在2010年至2012年率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对全市福利企业进行实地检查。2010至2012年间,其在对某福利企业的残疾职工录用审核、残疾人员增减确认、月度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等日常监管活动以及年检年审实地检查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该公司在残疾职工录用、安置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迹象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年检年审中予以审核通过,从而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长期存在的残疾职工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等违法情况,致使该公司在不符合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违法享受国家税款优惠共计457万余元,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

2008年至2012年,商晓华在担任市福企办工作人员和年检年审检查小组成员,并于2010年至2012年间负责带队年检年审检查小组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人员所送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4.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晓华作为为市福企办工作人员,受嵊州市民政局委托,在负责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录用审核、残疾人增减确认、月度资格认定等日常监管活动和年检年审实地检查等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收损失遭受45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其又利用职务之便,在行使职务行为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送的购物卡,累计价值人民币4.4万元,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商晓华具有自首情节,又有退清赃款的酌定从轻等情节,数罪并罚后,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