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广西灵川县水利电力局局长的刘佩琦,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次,共计人民币390070元。2015年6月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佩琦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刘佩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九万零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刘佩琦从2006年4月29日至今,一直担任灵川县水利电力局局长。在其任职期间的2010年12月至2014年,刘佩琦利用灵川县水利电力局主管的桂林市“灵川县莲塘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桂林市灵川县芦田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灵川县罗古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灵川县大岭头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及“灵川县甘棠江整治工程Ⅱ标段项目”、“第五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广西桂林市灵川县建设方案(2013-2015年)编制工作”和“第五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桂林市灵川县2013年度项目工程设计”以及“灵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E塑料管材、配件采购项目”、“灵川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PE塑料管材及配件采购”、“2013年灵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材及配件采购”等项目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些中标公司在中标后,公司的项目经理、经理蒋伦严、杨小青等7人为了感谢刘佩琦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支持和帮助,先后11次给予刘佩琦钱款共计390070元。
2014年3月17日,自知罪责难逃的刘佩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4年12月,被告人刘佩琦的家属分三次代为退缴赃款390070元,由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暂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佩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佩琦犯罪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佩琦的家属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