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对原马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施雄梁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施雄梁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
迎江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施雄梁在担任马钢股份公司(系马钢集团公司控股公司)三钢厂厂长、马钢股份公司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马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马钢股份公司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炉料公司和销售公司等职务之便,于1998年至2014年间,多次收受马钢股份公司炼钢辅料供应商和经销商所送财物共计153.5万元人民币、23万港币、5000美元、4000英镑、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购物卡,为他们所经营的公司与马钢股份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