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赣榆县(现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墩尚中队原中队长刘昌建涉嫌受贿罪一案,于日前作出判决。赣榆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昌建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9.8万元,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刘昌建身为交通警察承担着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和处罚交通违章的重任,但他却将手中的执法权异化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2010至2014年,刘昌建利用担任赣榆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墩尚中队副中队长、中队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连云港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王某(另案处理)、连云港某物流有限公司张某(另案处理)等贿送的人民币及购物卡合计人民币19.8万元,为上述公司在车辆超载查处方面给予照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昌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昌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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