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场一、二把手和会计私分小金库近10万获刑

2015-06-11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52℃

近日,由湖北潜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张某某和赵某合伙贪污小金库10万及挪用公款18万一案,该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

该院指控,2003年三人所在单位某林场转制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系潜江市林业局的二级单位,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直至案发,张某担任党支部书记、场长,张某某担任副场长兼工会主席,赵某为报账员。

2006年,张某提议在林场财务账外私设小金库,张某某、赵某同意后,将林场部分苗木收入、粮食补贴及农村低保等资金纳入小金库。从2007年至2012年,经张某提议,张某某、赵某表示同意后,以发奖金的名义,先后六次从私设的小金库中支出人民币96740元,张某实际分得36840元,张某某和赵某各分得29950元。

2012年10月,张某从单位苗木款中借出10万元用于自己的苗木经营,之后安排赵某用套取的危旧房改造资金10万元以苗木收入将此借款平账,2013年底向赵某出具借条一份,案发后其亲属代为归还10万元借款。2011年12月,张某将单位公款8万元借给钟某以偿还钟某个人银行贷款,5日后钟某还款给张某,但张某将钱存入个人账户,直到2012年6月份才将钱归还单位。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三人私分小金库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张某挪用公款用于个人经营和代他人偿还贷款,构成挪用公款罪,潜江市法院经审理后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