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知供电公司根据电量调差将会返还电费,担任单位出纳的高某通过重复报账、伪造发票报账侵占厂里75000元,6月9日,嘉禾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罪的高某提起公诉。
2003年,高某与胡某等3人在嘉禾合伙办厂,高某占有股份并任出纳。2014年9月18日,高某为单位缴纳20000元的电费后,让工作人员打印了数额为20000元的发票和两张数额为10000元银联交易凭条,供电所工作人员告诉高某,供电公司根据电量调差将会返还100000元的电费给厂里。得知有电费返还后,高某想把这笔钱据为己有,故未将此事告知厂里的其他人员,并于9月22日独自一人拿着厂里电卡到供电所完成电量调差的充值。
为了达到将厂里财物占为己有的目的,高某隐瞒电量调差的事实,于当年10月找人伪造了三张交易金额为20000元、时间分别为2014年10月11日、10月19日、10月26日的假银联交易凭条,将伪造的凭条混淆在其他发票内以现金的方式报出,并将此前的发票与凭条重复报账。10月28日,高某为单位缴纳了5000元电费,因为与之前伪造的假凭条时间相近,该笔费用未到单位报账。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高某作为厂里出纳,利用为单位缴纳电费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75000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其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