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王东兴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东兴利用其担任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 于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非法多名医疗器械供应商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186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法院认为,王东兴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后作出上述判决。
6月16日,由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王东兴犯受贿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东兴利用其担任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的职务之便, 于2009年至2014年上半年,非法多名医疗器械供应商所送钱财共计人民币186000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法院认为,王东兴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