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整治村容村貌而修建门楼,本来是好事,但村官汪某某为了从中获利,联合承建商和其它村官,将报价为13.5万的工程抬价至26.5万元。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赃款予以没收,未退还赃款责令其退赔。其余同案犯处予相应刑事处罚。
2013年3月底,户县某村为了整治村容村貌,由村双委会研究为该村出村路口修建门楼,此项工程由时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的汪某某和村党支部书记刘某总负责,由被告人李某飞、杨某印具体负责施工。会后,汪某某私下和户县某石雕厂法定代表人联系购建门楼事宜,双方商定以13.5万元的价格为某村安装青石门楼一座,汪某某为了获得好处,要求某石雕厂厂长以20万元的价格向村委会报价,欲将中间的6.5万元差额据为己有。
2014年4月的一天,汪某某、刘某、杨某印、李某飞及其他村干部到某石雕厂商议修建门楼事宜,某石雕厂厂长报价20万元,在场村干部均同意。期间汪某某又提出给七名村干部每人五千元的好处费,另外安装门楼做地基,以及为工人提供食宿、工具需要花费,最后确定合同总金额为26.5万元。后某村新农村建设资金到账后,汪某某实际支付某石雕厂建门楼费用共计13.5万元及建门楼其他费用18767元,差额127333元汪某某据为已有。后汪某某从中给刘某好处费5000元,杨某印好处费5000元,李某飞好处费2000元,案发后,刘某、杨某印、李某飞已将赃款退还。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利用管理、使用国家下拨资金的职务之便,贪污国家拨付的公款127333元,其行为已将构成贪污罪,遂判处其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