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云南省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检察院已于近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云忠,男,汉族,1958年6月生,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76年7月参加工作。其历任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机关党委和干部一处副处级组织员、干部三处调研员、领导干部考试测评中心主任、人才工作处处长,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中共曲靖市委常委、曲靖市组织部部长,中共曲靖市委副书记等职务。2014年8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公告,李云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同年9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云南省曲靖市委副书记李云忠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经云南省纪委调查,李云忠在担任云南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处长,曲靖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长和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其在曲靖任职期间,日均受贿达1.7万余元,单笔受贿最多达600万元,受贿总额高达4000余万元。
云南省纪委发布的“李云忠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指出,人前的李云忠一本正经,连朋友送条烟都坚决不收,人叹其廉洁。人后的李云忠,是老板们众星捧月的“三哥”,颐指气使、无法无天。其在曲靖任职期间曾表示,“作为组织部长,虽然决定不了由谁担任县委书记、县长,但向书记推荐人选的建议权还是大的,一般县领导班子成员他还是有‘决定权’的。”他任人唯“钱”,严重败坏了曲靖政治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