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市南靖县一车管中队长受贿四万多一审获刑

2013-12-09 来源:闽南网 热度:1960℃

    南靖交管大队原车管中队长,先后几次为人开“便道”,共受贿4万多元。昨日,王某坚因犯受贿罪,被南靖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经查,去年3月以及同年8月的一天,王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坚在查验其代理群兴车行挂牌销售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过程中所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在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中队牌证室,共送给被告人王某坚8000元,王某坚均收受。

    而2012年至2013年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南靖公司经理余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坚推荐该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收取单位,以及感谢王某坚在审核该公司承保的机动车注册登记和年检业务时所给予的支持与关照,先后在余某汽车内及交管大队车管中队牌证室,分别送给被告人王某坚价值500元、1000元的购物卡。

    南靖检方指控,2008年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坚利用其担任南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股股长、南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中队中队长的职务便利,收受王某、陈某等人送给的好处费合计39400元和价值人民币1900元的购物卡,为他人牟取利益。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坚向南靖县纪律检查委员会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元。在办案机关对其涉嫌滥用职权调查期间,王某坚又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给的好处费共413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1300元,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坚具有以上量刑情节,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