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5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安市原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林翘银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林翘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至2010年10月,被告人林翘银利用其担任峡江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工程承揽、项目运作、房产评估、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752.5万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翘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翘银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