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案发前任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因被利益蒙蔽了双眼从而坠入了腐败的深渊,梁某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款共计69000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9月27日,宜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犯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利用担任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该县客运车辆车主在审批车辆更新、班线延长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取客运车主覃某、方某、卢某、李某等九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69000元。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指控被告人梁某触犯的罪名成立,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