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从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侦查、起诉的巫溪县古路镇卫生院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罪及该卫生院院长陈光忠涉嫌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县法院近日(6月18日)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该卫生院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并处罚金20万元。陈光忠犯合同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对该卫生院犯罪所得赃款1020813.18元,陈光忠犯罪所得赃款113160.3元予以追缴。
公诉人指控,2011年11月18日至案发前,陈光忠担任古路卫生院院长,县医保局与古路卫生院签订有《重庆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等,规定古路卫生院配合县医保局做好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等。2012年3月至1 2月期间,古路卫生院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由陈光忠指使刘金伟安排李小平、许安令等古路卫生院人员,按照刘金伟提供的古路镇各村参保人员的名册和身份资料,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的病历、处方,按程序上报至县医保局后,县医保局向古路卫生院拨付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2198533.18元,该卫生院将其中的1177720元用于归还合作医疗垫付款本金及利息外,实际骗取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1020813.18元。
陈光忠还先后多次采取虚列支付该镇观峰村、镇金鱼、龙泉村合作医疗保险垫资款和补偿款的方式贪污古路卫生院资金67744.3元。收受药品经销商、电脑经销商、广告制作商等人的回扣共计45416元。
公诉人认为,被告单位重庆市古路镇卫生院在履行与县医保局的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合同的过程中,通过采取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的病历、处方并上报的方式,共实际骗得国家合作医疗补偿款1020813.18元,数额巨大;被告入陈光忠作为古路卫生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排单位职工伪造虚假的住院和门诊的病历、处方并上报,古路卫生院,陈光忠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陈光忠在担任古路卫生院院长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共计67744.3元;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回扣、好处费等共计45416元,其行为又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陈光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