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大原副秘书长陈华受贿获刑15年 仍有640万待追缴

2015-07-01 来源:南方都市报 热度:1434℃

广东高院上周日公布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陈华一涉嫌受贿案的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700万元,但其否认并上诉。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华一获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其余犯罪所得上缴国库。判决显示,陈华一所收赃款分文未退,尚有640万元赃款待追缴。

企图帮商人从经济案脱身

陈华一辩称,收受珠海市宝某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己的650万元,并非贿赂给自己的感谢费,他只是受郑某己委托代为监督、管理,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

但法院查明,2007年7月26日,郑某己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珠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羁押,2008年1月17日取保候审。郑某己找到时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的陈华一帮忙疏通关系,企图逃脱司法追究。随即,陈华一开始托人运作。

2008年5月,陈华一与郑某己见面并多次商讨,最终商定郑某己贿送600万元作为感谢。同年6月中旬,郑某己按约定将600万元现金托人在广州南国花园附近交给陈华一。同年七八月份,陈华一又以原来“费用”不够为由,提出要增加50万元。郑某己在广州华泰宾馆住房内将50万元现金交给陈华一。法院认定,陈华一的说法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利用“重点工程”向商人索车

而收受东莞市某某达市政工程管理公司董事长王某乙的379080元,陈华一也否认属受贿,上诉称只是一笔普通借款。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陈华一认识王某乙。2011年的一天,陈华一在东莞寮步镇对王某乙说自己已与东莞主要领导沟通,引进一个“联合国重点工程”,投资巨大,成功后可以分给王某乙做。不久,陈华一向王某乙提出,因公车使用查得较严,用车不便,要王向其提供一辆车使用。

2011年5月30日,王某乙以公司名义为陈华一购买一辆丰田皇冠,支付购车款379080元。在此同时,陈华一应王某乙的提议,写了一张借条,借款人为陈华一的妻子。不过,借条一直由陈华一保管,王某乙并未收取。法院认定,陈华一所说双方只是借款关系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对于原审法院对自己个人财产的处分,陈华一颇有微词,上诉时表示,法院对其个人财产没有调查清楚,盲目实施查封、扣押和判处没收,请求二审法院纠正。但判决书显示,陈华一收受郑某己贿赂款650万元、收受王某乙贿赂款379080元,赃款分文未退,所以没收个人财产400万元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