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大副巡视员李逢春
7月3日上午,江西吉安中院根据省高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公开开庭审理原新余市人大副巡视员、新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李逢春受贿一案,并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逢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07年2月至2011年,被告人李逢春在担任新余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市总工会主席、新余市文化艺术中心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负责市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黎三芽、敖智峰、桂远清、何九德、林峰、俞春新、胡荣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94.1万元。被告人李逢春将收受的上述钱款中的大部分交给其情妇李某保管,并将这些钱用于李某购车、购房、抚养小孩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等。2012年,因新余市派出审计小组对工程财务进行审计,并派工作组进驻市总工会进行调查,李逢春遂先后将俞春新、王小军、黄龙、刘伟所送钱款全部退还,并退还桂远清60万元。案发后,李逢春及其妻子彭建华退缴赃款221.84万元。2014年11月25日,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原副巡视员李逢春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立案审查。在立案审查期间,李逢春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线索,如实向办案机关交代了所有违法违纪问题。
吉安中院认为,李逢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黎三芽、敖智峰等1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94.1万元,为上述人员在新余市文化艺术中心项目中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以及虚增工程量等方面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并缴纳罚没款,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逢春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在被告人李逢春最后陈述时,李逢春表示愧对组织的培养,愧对人民的重托,愧对家人的期望,由于自己的贪欲不但没有带给家人幸福和荣耀,反而是痛苦和耻辱,让妻子和兄弟姐妹为他的贪欲买单。其会努力改过自新,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罚。宣判后,被告人李逢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李逢春简历
李逢春,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江西丰城人,大学学历。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江西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巡视员。长期在新余市人大常委会任职,曾担任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市委秘书长,此后又兼任过新余市总工会主席。
2014年11月25日,江西省纪委公布李逢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