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曹世祯
7月1日,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景云因贪污、私分国有资产获刑11年。
从2009年至2014年3月,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景云、副主任曹世祯先后多次贪污、私分国有资产。
7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了该案终审判决,李景云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案宣判的还有该中心原副主任孙某某、杨某某,该中心办公室原主任付某某、中心诊断科原科长张某某、预防科原科长魏某某,以上5人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里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至2014年3月间,曹世祯(另案处理)与李景云通过收受本单位维修办公室、耗材试剂采购等项目中承建商和供货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以及以虚列支出的方式通过多家单位套取本单位现金1050381元,此款存入曹世祯银行账号内由曹世祯保管。此后该款于2012年11月在李景云安排下,支付李景云名下一套保障房首付款15万元;次年10月,李景云支付汽车车款、保险、税款等费用15万元。
除共有的该笔资金外,曹世祯与李景云还于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以虚列支出的方式通过甘肃兽药药械公司等单位从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套取现金进行私分,其中李景云分得4万元。2013年年底,二人又与中心副主任孙某某、杨某某,办公室原主任付某某、科长张某某等多名中层干部,以虚列项目的方式,从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套取现金3.6万元后将该款中的1.8万元私分。此外,曹世祯与李景云还与多人一起私分国有资产,款项涉及承包费、管理费、检验费等。2009年至2013年底,曹世祯与李景云及孙某某、杨某某等多名中层干部将该单位沿街铺面租金、广场西口动物医院承包费以及非在岗人员上交的管理费327952.14元不入财务账进行截留后将该款中的258404元私分。2010年至2013年年底,曹世祯与李景云等人将收取的奶牛检测费74968元不入财务账进行截留后将该款中的36392元私分。另查明,2013年年底,李景云个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甘肃动物保健公司经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5600元。
一审宣判后,李景云不服提出上诉。兰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李景云犯贪污罪、受贿罪等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