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原海洋局副局长梁荣好在担任钦州市海洋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先后收受好处费共400万元人民币。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披露,该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梁荣好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退出的赃款人民币4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荣好系广西钦州人,其于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间任钦州市海洋局副局长(副处级),2012年7月退休。
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梁荣好在担任钦州市海洋局副局长期间,与他人共同商量,接受黄某的请托,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为广西钦州粤泰投资有限公司将位于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角镇渔港码头西面的一块460余亩土地的海域使用证,变更为土地使用证提供帮助。被告人梁荣好先后六次收受黄某送给其好处费共计20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梁荣好与他人共同接受余某某的请托,利用他人的职务便利,共同为钦州中原实业公司补办位于南北二级公路黎合江往南宁方向约800米西侧3999.9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给予帮助。被告人梁荣好先后五次收受余某某送给其的好处费共计200万元。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荣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共400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逐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