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3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对原武宣县桐岭中心卫生院原收费员刘某珍作出判决,一审认定被告人刘某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单位公款21.2万多元,数额巨大,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珍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责令退还所挪用的公款给原单位。
2012年9月某天,时任桐岭卫生院收费员和新农合报账员的被告人刘某珍在浏览网站时,发现一网站销售名为“红酒木瓜靓汤”的丰胸美容产品,其跟网站客服人员联系后,购买了850元的产品供自己试用。过后,从2012年10月至12月份,在自称为“红酒木瓜靓汤”的丰胸美容产品研究院吴主任、销售总监唐国庆及李院长的劝说下,被告人刘某珍用自有资金和私自挪用单位公款通过汇款至唐国庆等人所提供的名为“董晓琴”的银行账户,一共购买了182637元的“红酒木瓜靓汤”丰胸美容产品。
2012年12月25日左右,因担心单位发现其挪用公款的事情,被告人刘某珍便在网上找无抵押贷款的信息,在跟一一网站的赵经理联系贷款后,被告人刘某珍挪用公款41005元先后汇至赵经理提供的“户环”的账户,此后便无法再与赵经理联系上。
在网上贷款无果后,被告人刘某珍又寻思找钱来归还公款。2012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珍在武宣县城的步行街电线杆上发现一贷款电话,在跟自称“黄先生”的对方联系后,被告人刘某珍按对方要求,挪用单位公款先后汇了11500元至黄先生所提供的“黄武富”账户,过后对方也没有放贷给被告人刘某珍。
2013年1月5日,卫生院会计核帐发现刘某珍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5日的业务收入存款与实际收费帐目不符,就要求刘某珍归还挪用的款项。因无法筹钱归还,被告人刘某珍便收拾东西,自行离开单位到县城租房居住,并关闭通讯工具。在无法联系上刘某珍后,卫生院领导即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刘某珍挪用公款一案即浮出水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1.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