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梅州监狱对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省工商联原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进行宣判,裁定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20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宣判后,黄少雄平静地签下“无意见”表示服从裁定。据此,今年62岁的黄少雄可能需服刑至83岁,将于2036年1月出狱。
黄少雄在2001年至2009年担任广东省工商联党组书记、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4日,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少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黄少雄分别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梅州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认为黄少雄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向广东高院呈报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对 “三类”罪犯从严把握减刑条件。黄少雄系职务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规定应在执行刑罚三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因黄少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广东高院认为不符合减刑条件。
2015年3月,梅州监狱认为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共获得嘉奖35次,被记功3次,表扬6次,获评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梅州监狱建议对罪犯黄少雄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3月24日,广东高院在梅州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梅州监狱管教干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及罪犯黄少雄参加庭审并当庭发表意见。检察员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罪犯黄少雄符合减刑条件。但对其发表文章获得记功有异议,认为非独立原创完成且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功效不强。检察员当庭建议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罪犯黄少雄当庭申辩,刊登文章与原稿有修改属正常。在内部报纸发表文章可被记功,是监狱以前的一贯规定,希望能一视同仁,公正公平地对待自己。
法院审理认定,黄少雄在2011年、2013年间在揭阳监狱内部报纸《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数量不足,其中两文原创性存疑。对检察机关对2011年、2013年两次记功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予以采纳。黄少雄在2012年在《潮汕新报》上发表文章11篇,揭阳监狱予以记功是根据《揭阳监狱罪犯教育改造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当时广东省监狱规定。检察机关关于黄少雄2012年的记功不能作为减刑依据的意见不予采纳。黄少雄归案后如实交代罪行并主动退赃人民币915万余元、港币100万元。
广东高院认为,罪犯黄少雄在服刑考核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黄少雄主观上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取得良好的考核奖励,归案后主动退赃、服刑期间改造表现稳定,符合减刑主客观条件,故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