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庐山区农机管理站站长受贿三万七 自首获缓刑二年

2013-12-16 来源:光明网 热度:2306℃

    周冬青系九江市庐山区农机管理站站长,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农机经销商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11月19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周冬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南昌至元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九江市庐山区开展农用挖掘机销售业务, 公司总经理万某承诺按4000元/台给被告人周冬青好处费,当年该公司在庐山区共计销售农用挖掘机7台。2012年1月的一天,万某为感谢周冬青对其业务上的关照,在南昌火车站附近的唯客丽晶国际大酒店房间内,送给周冬青人民币28000元,周冬青收下该款。

    2011年,江西现代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九江市庐山区农机管理站推荐向庐山区农户销售蔬菜大棚。2012年3月的一天,该公司负责人程某邀请被告人周冬青到南昌参观农业机械化大棚项目。为感谢周冬青对其业务上的关照,送给周冬青人民币9000元,周冬青收下该款。

    案发后,被告人周冬青向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3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冬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提出其收受程国华人民币9000元,该款已用于农机站公务支出使用,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解意见。被告人周冬青收受程国华人民币9000元,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收受贿赂之后对赃款的处分用途,不影响对受贿罪名和金额的认定,故对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人周冬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冬青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