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员违法发放贷款140余万被诉获刑

2015-08-09 来源:正义网 热度:1520℃

新邵县农村信用联社信贷员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在明知申请人不符合信贷条件的情况下,仍违法发放冒名、借名贷款11次,金额共计人民币147.8万元,导致这些款项均未收回。日前,新邵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对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李某原是新邵县某乡镇信贷员。2006年初,韩某、谢某因没有本地户口,不符合该乡信用联社的信贷条件,遂分别以当地人刘某、唐某的名义申请贷款。李某在刘某、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办理信贷手续,并填写借款借据,要求韩某、谢某代替刘某、唐某签字,发放贷款共15万元。

之后,李某又于2009年4月向曾某发放贷款。此前,曾某在信用社有贷款未归还,根据有关规定,不应对其再发放贷款。李某明知曾某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冒用他人名义发放贷款20万元给曾某使用。

依行规,信贷员有完成本金、利息收回的任务,李某为了完成任务,在2010年至2013年期间,每当遇到到期未还款的贷款人,便采取借用他人身份证、冒用他人名义的方式发放贷款,共计112.8万元。李某将发放的贷款交给实际贷款人,用于办理归还到期贷款的转据手续。目前,上述贷款均未收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用联社允许贷款办理续贷手续,俗称转据。但是,贷款后用于归还到期贷款,本质上是借新还旧。法律严格禁止将续贷贷款转到第三人。第三人到信用社为他人办理续贷手续是全新的贷款,不是老贷款的延续,而是第三人的个人贷款,需要进行贷前审查。李某在担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没有对贷款进行审查、调查和评估,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并造成贷款未能收回的后果,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