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蚌埠市原副市长刘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3年,被告人刘亚在担任淮北市濉溪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长,淮北市烈山区区长、区委书记及蚌埠市副市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人民币733.76万元、购物卡5.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刘亚通过与自己关系密切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450万元,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亚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其能够说明来源的外,仍对378.324893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差额巨大,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刘亚同时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刘亚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与已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属不同罪名,故对其所犯受贿罪以自首论。刘亚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追回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刘亚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刘亚受贿所得733.76万元、购物卡5.1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46万元、欧元1万元、黄金500克,利用影响力受贿450万元,来源不明财产378.324893万元,上缴国库。
刘亚简历
刘亚,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安徽濉溪人,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大学学历,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党政管理专业毕业。
历任濉溪县柳孜中学教师,百善区纪检组纪检员(1986年7月至1988年7月在安徽大学经济系学习),濉溪县濉溪镇经委主任、副镇长,古饶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6年4月任濉溪县政府副县长兼濉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7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副书记、区长,
1999年2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区长,
2000年1月任淮北市烈山区区委书记,
2001年5月任淮北市委委员,烈山区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
2004年2月任蚌埠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3年6月不再担任蚌埠市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