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利辛县城关镇卫生院原院长王长祥、原工会主席兼出纳会计刘海泉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亳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二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王长祥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被告人刘海泉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人财产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贪污、受贿所得660108元,上缴国库。
利辛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初以来,被告人王长祥、刘海泉利用职务便利,从利辛县疾控中心找相关人员虚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发票和出库单从单位报账,套取公款480746元,除去支付相关人员“好处费”30000元,以及二人私下从阜阳市疫苗补库花费,余下公款217166元被两人私分。2013年6月,被告人王长祥、刘海泉与利辛县疾控中心相关人员共同虚构2010年退还利辛县疾控中心疫苗的事实,贪污公款60000元。
除贪污外,二人还共同受贿。2011年至2013年8月,二被告人与疫苗供应商张某(另案处理)联系采购水痘、HIB等疫苗,张某与王长祥约定按照购苗款的12%—15%给予回扣,张某多次送给王长祥、刘海泉回扣款共382942元,被二人私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长祥、刘海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进行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又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