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并借机收取“指导费”。近日,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2012年至2015年春节,被告人李刚利用自己担任攀枝花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攀枝花市土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的职务之便,为个体工程老板赵某某、李某某参与攀枝花市炳二区道路绿化景观工程和炳三区道路绿化景观一期、二期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在工程项目招标正式公告前,被告人李刚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招标文件,将招标文件及定稿发送给赵某某、李某某,为其投标进行指导。后赵某某、李某某挂靠的公司参与工程投标,均中标。被告人李刚作为招标单位代表参与评标,在工程评标及工程款拨付方面也给予了赵某某、李某某帮助,为其谋取利益。事后,李刚以收取“指导费”的名义累计收受赵某某、李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8万元。2015年3月2日,攀枝花市纪委调查组通知李刚到市纪委了解炳二区、炳三区土地开发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李刚主动交代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28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刚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刚的亲属代其退清全部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