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
中共广东汕头原市委书记、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受贿及非法持枪案20日在广州中院宣判,黄志光被判14年,他在宣判后表示法院的审判实事求是,将与律师商量是否上诉。
记者从判决书中了解到,黄志光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逾400万元,为公司老板、“拜把兄弟”及其下属在工程承包、项目投标、职务升迁上谋取利益。
检方此前起诉中指出,2006年,黄志光和深圳市金光华实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李亚鹤提起家乡寺庙修大佛缺资金的事,李亚鹤当场以黄志光的名义捐出100万元,后来,黄志光以儿子之名把这笔钱捐给了鸡鸣寺。检方认为这笔钱属于受贿金额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该笔金额未算在黄志光名下,非黄志光所实际占有,且此前庭审中黄志光称并不清楚这笔钱的情况,法院判决中未将该100万元纳入受贿数额。
法院判决指出,黄志光犯受贿罪判刑13年,另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刑3年,综合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50万元。
黄志光简历
黄志光,男,汉族,1954年8月生,广东海丰人,1971年10月参加工作,1973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厦门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1971.10——1975.02,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盐田国防公路指挥部工人、政工员、政工副组长;
1975.02——1979.05,宝安县装卸运输公司副经理(其间:1975.11—1976.11参加宝安县龙岗基本路线教育工作队,任副队长);
1979.05——1984.09,深圳市深港汽车运输公司副经理、总经理;
1984.09——1986.07,在深圳教育学院中文系干部专修班学习;
1986.07——1991.10,深圳市深华汽车运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兼华港实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1.10——1995.07,深圳市运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其间:1990.06—1993.06在厦门大学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学习;1992.01—1995.07兼任深圳深大电话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5.07——1996.04,深圳市宝安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6.04——1999.12,深圳市宝安区委副书记、区长、区政府党组书记;
1999.12——2003.05,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宝安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
2003.05——2003.06,汕头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3.06——2006.10,汕头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10——2007.01,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2007.01——2010.05,汕头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2010.05——2011.02,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党组副书记。
2011年2月25日,据广东纪检监察网发布的消息,广东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深圳市政协副主席黄志光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2013年12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黄志光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0万元,查处的玉器、枪支等物品处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