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黄永诚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永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永诚于2006年10月22日起任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并于2007年1月份起分管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至本案案发前。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2年10月8日开始对小龙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小龙房地产公司的盛世名门、金港商贸城房地产项目存在未足额缴纳税款达600多万元及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应追缴小龙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小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吴某龙得知该公司的地产项目受到稽查的情况后,授意该公司投融资总监林某找到时任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的被告人黄永诚说情,要求给予从轻处理并谈及给予黄永诚好处费事宜。黄永诚在时任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卢某向其汇报小龙房地产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后,因其接受了林某的请托,为此其指示卢某等人对小龙房地产公司涉税案件尽量从轻处理。2013年初的一天,黄永诚收受收吴某龙通过该公司总经理吴某西送给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之后,小龙房地产公司在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前自行补交税款,剩余242630.26元未足额补交。最后,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3月25日对小龙房地产公司作出从轻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即追缴税款242630.26元,及对小龙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242630.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21315.13元,对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违法行为处以2100元罚款等。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黄永诚被办案人员带走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永诚家属已将人民币30万元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永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诚犯受贿罪罪名成立。依照刑法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永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被告人黄永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好,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永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宾中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永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