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地税局副局长,黄永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对违法商家“从轻发落”,结果导致自己被法律“从重发落”。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贵港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黄永诚涉嫌受贿罪一案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2年10月8日,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始对小龙房地产公司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小龙房地产公司的盛世名门、金港商贸城房地产项目存在未足额缴纳税款达600多万元及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行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依法应追缴小龙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并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小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吴某龙得知该公司的地产项目受到稽查的情况后,授意该公司投融资总监林某找到时任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的黄永诚说情,要求给予从轻处理并谈及给予黄永诚好处费事宜。黄永诚在听到时任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的卢某向其汇报小龙房地产公司涉税案件的情况后,因其接受了林某的请求,为此其指示卢某等人对小龙房地产公司涉税案件尽量从轻处理。
2013年初的一天,黄永诚收受了吴某龙通过该公司总经理吴某西送的现金人民币30万元。之后,小龙房地产公司在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处理前自行补交税款,剩余242630.26元未足额补交。最后,贵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2013年3月25日对小龙房地产公司作出从轻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和处理决定:即追缴税款242630.26元,及作出对小龙房地产公司少缴税款242630.2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21315.13元,对使用非正式凭据代替发票入账的违法行为处以2100元罚款等。
2015年3月23日,黄永诚被办案人员带走调查。案发后,黄永诚的家属已将人民币30万元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检察院。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永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3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遂对其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