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原局长刘某某受贿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近日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007年9月始,刘某某任井冈山市交通局局长,2010年11月至案发前任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主持井冈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全面工作,负责全面协调、规划井冈山市的交通建设,核准、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2007年至2014年12月间,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安排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和监理业务费拨付的进度上给予他人帮助,收受工程老板卢某等十一人先后30次贿赂现金共计人民币224.6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核准、审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款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46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刘某某在吉安市纪委找其调查谈话期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属坦白;归案后,向纪委、公安机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具有立功表现;且其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全部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退清赃款,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