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蒋某某是上饶市信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的一名工作人员,从2007年4月起,全面负责信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工作期间,蒋某某了解到国家对残疾人康复培训机构有资金支持,与某聋儿语训部负责人潘某某商量后决定,由蒋某某帮助潘某某争取到这些国家专项资金,潘某某则根据下拨给该聋儿语训部的资金金额,按10%的比例给予蒋某某好处费。自2007年以来,信州区残疾人联合会转拨给该聋儿语训部的资金共计174.35万元,潘某某在资金到账后,就送给蒋某某10%的好处费。2007年以来,蒋某某共收受潘某某送予的现金17.4万元。期间,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潘某某争取拨款、工作经费和及时转拨款等方面积极给予关照。
此外,2012年下半年,信州区审计局在对信州区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中,发现该联合会在对该聋儿语训部进行专项资金使用转拨中有违规情况。潘某某担心会追究其责任,遂送给蒋某某1万元好处费,通过蒋某某出面解决审计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