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广西某村生产队队长李某文、李某勤、陆某丰,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获利218.174万元。近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二年,罚金十一万元。
2009年至2012年间,时任港北区根竹乡某村第五生产队队长李某文、第十九生产队队长李某勤、第十八生产队队长陆某丰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位于贵港市西环路西面、北京现代专卖公司南面21.992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143.174万元非法转让给桂南驾校的杨某,将位于根竹乡江口村村公所围墙西面4.341亩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以75万元转让给韦某,后三人将所得款项按人头分给该村第五、第十八、第十九三个生产队的大部分村民,其中,李某文家庭户分得约7.03万元,李某勤家庭户分得约5.46万元,陆某丰家庭户分得约5.79万元。
2014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李某文、李某勤、陆某丰到案接受调查,三人准时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文、李某勤、陆某丰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款218.174万元,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