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水利局官员,利用职权协调老板转包水利工程,收受好处费16.5万元。近日,经江西省高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
2012年2月,某建设工程公司中标了某水利工程项目,经市水利局党组成员、项目法人胡某介绍和协调,该公司便把工程被转包给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付某。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某提出给胡某好处费,胡某遂把侄子胡某乙的账号提供给付某。2014年1月底,付某将16.5万元汇至胡某乙账上。
2014年10月16日,胡某得知办案机关正在调查,害怕被查处,便让其侄子胡某乙把钱退给了付某。2014年11月2日,胡某主动向办案机关交待了其收受付某某16.5万元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胡某后续行为属自首,并已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