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九大队原大队长杨文生和原副大队长刘逢域,却与个体老板何春乐互相勾结,对超载泥头车开“绿灯”,免予查处,收到好处费达31.8万元。东窗事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近日,由广西横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杨文生、刘逢域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何春乐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文生、刘逢域分别于2008年6月至2014年7月、2012年7月至2014年7月担任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九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七大队负有对南宁市青山路、青环路、青林路、民族大道等道路范围的违章车辆进查处等职责。
2013年7月,杨文生、刘逢域与经营停车场的何春兴商量,决定由何春光负责收取运输车辆业主的好处费,并将交了好处费的车队信息报给刘逢域、杨文生。
随后,杨文生、刘逢域利用担任大队长、副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对已交好处费车队的运输土方车辆在九大队辖区道路内超载运输等违章行为免予查处。
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间,何春光收取永富车队和永兴车队给予的好处费共31.8万元。其中,收到永富车队老板孙某给予的13.8万元、收取永兴车队老板林某给予的18万元。何春光所收取的赃款,除分别给杨文生4万元、刘逢域9万元,余下18.8万元,经三被告人商量决定由何春光经手用于投资在“一同停车场”搭建铁棚出租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文生、刘逢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何春光互相勾结,利用杨文生、刘逢域分别担任南宁市交警支队九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职务便利,由何春光负责经手收取,共同收受车队给予的好处费3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3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