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销部原执行经理詹某涉嫌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安徽省利辛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十年,并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詹某受贿所得8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明,2011年3月,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安置还原小区E2区招标,詹某所在的中建三局参与竞标,同时参与竞标的还有南通某建筑公司、中建一局等单位。南通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李某为了中标,采用向其他竞标单位支付好处费从而串标的方式,各竞标单位答应帮忙。6月,该公司成功中标,李某便依约支付詹某15万元“感谢费”。此外,詹某还在另一起竞标中收受他人好处费6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身为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詹某有坦白、退赃的情节,遂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