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就郭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郭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10月至2014年8月期间,郭某利用担任凌云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凌云县开展“十百千”产业化扶贫工程时,在组织验收工作过程中,为该县四家公司获取扶贫款提供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结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了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