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廉政公署(廉署)今天采取联合行动,事件涉及两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其股份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期间怀疑被操纵(注1)。
证监会与廉署搜查了怀疑与该案件有关联的14个处所。廉署在联合行动中亦根据《防止贿赂条例》拘捕该怀疑市场操纵集团一名骨干成员。
调查发现,该集团的组织极为严密,涉嫌策划推高上述两家上市公司股价,违反《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怀疑该集团最终目的是抬高该两家上市公司的市值,令它们获选为主要市场指数的成分股,然后以被推高的股价,出售集团手上持有该两家上市公司的股份给指数追踪基金来获利。
为了配合上述计划,该名被廉署拘捕的集团骨干成员涉嫌贿赂其中一家上市公司两名高级管理人员,以散布有关该公司的虚假及具误导性资料。
证监会已就上述的联合行动向六家证券行发出限制通知书,禁止它们处理或处置八个交易帐户内的资产。这些资产与上述其中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怀疑市场操纵行为有关(注2)。
该六家证券行分别是:富昌证券有限公司、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华业证券有限公司、利高证券有限公司、华盛资本证券有限公司及尊嘉证券国际有限公司。
该六家证券行并非证监会今次的调查对象,并已配合证监会的调查。有关限制通知书并不影响它们的运作或它们的其他客户。
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而言,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有关限制通知书禁止该六家证券行在没有事先获得证监会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交易帐户内的任何资产(以某个数额为限),包括:(i)就任何证券订立交易;(ii)按该等帐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理证券及/或现金的任何提取或转移;(iii)按该等帐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置或处理任何证券及/或现金;及/或 (iv)辅助另一人处置或以指明方式处理任何有关资产。若该等证券行接获任何上述指示,亦须通知证监会。
由于调查仍在进行当中,现阶段不会作出进一步评论。
备注:1. 是次联合行动乃根据证监会与廉署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安排而作出的。请参阅证监会及廉署的网站。2. 限制通知书是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