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贪「窝轮」投资者廉署案被定罪法庭今颁令充公6,300万元犯罪得益

2023-05-11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344℃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今日(5月11日)颁令充公一名投资者犯罪得益6,300万元。该名投资者在一宗廉署案件中,承认买卖衍生权证(俗称「窝轮」)时向一名时任银行高层人员行贿约640万元以获取巨额纯利,早前判囚45个月。

哈弼意,71岁,于2018年1月22日在原讼法庭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同案被告马善智,49岁,德意志银行(德银)前董事,则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控方同日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8条,向法庭申请充公哈弼意非法获取的得益。二人于2018年2月26日同被判入狱45个月。

原讼法庭法官金贝理今日批准控方申请,颁令充公哈弼意犯罪得益6,300万元。哈弼意须于六个月内履行充公令的要求,否则可处10年监禁。

廉署发言人表示,廉署于2010年已成立专责小组处理限制、披露及没收犯罪所得资产的工作。执行处追赃办公室会继续致力充公非法得益,向法庭申请充公令,以剥夺罪犯就贪污及相关罪行所获取的利益。

马善智于案发时是德银的董事,并为该银行的「窝轮」交易员。哈弼意于2007年1月16日至2008年5月7日期间向马善智提供贿款共约640万元,令马善智向哈弼意及其相关人士提供德银发行「窝轮」的资讯,以协助他们买卖「窝轮」。

因此哈弼意透过买卖德银发行的「窝轮」获取巨额纯利。

德银管理层严禁其职员收受利益,以向他人提供属于银行的机密资料。

德银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本充公令相关司法程序由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傅悦耳及高级检控官许珉诺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贾允诚及郭保强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