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依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工作作风粗暴或者违反规定采取措施,导致农民死亡或者直接造成农民受重伤的案件。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性事件”,是指因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发生干群冲突群体性事件,或者农民集体越级上访堵塞铁路或主要公路交通干道,以及围攻乡(镇)及以上党委政府机关等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群体性事件。
《暂行办法》第二条所称“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是指由下列行为引发的在本地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
(一)在涉及农民负担工作中违法采取限制农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
(二)组织工作队,或者组织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人员向农民收取钱物的;
(三)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等对农民实施暴力行为,尚未造成农民重伤的;
(四)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包括以下行为: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农民负担的;
(二)违反“一事一议”管理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或者强行以资代劳的;
(三)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四)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或者以检查验收评比等形式搞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
(五)向农民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六)对农民乱罚款和进行各种集资摊派的;
(七)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动用警力警械或者组织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物的;
(九)在收取税费过程中,强行以物抵款,或者殴打关押农民的;
(十)截留挪用克扣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钱粮补助等应发给农民的各种补贴资金,或者向农民“打白条”的;
(十一)违反减免农业税政策,不对农民依法减免农业税,或者减免农业税不到位的;
(十二)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第四条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应当根据有关情况,同时追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对案(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其他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因辞职调离退休等工作变动原因而免除其责任。
第六条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停职免职和调离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后,发生地的市(地)县(市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案(事)件进行调查,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处理建议。经批准后,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必要时,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监察等部门,直接调查下级管辖的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并提出处理建议。在对案(事)件进行核查处理之后,省(区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监察部门,联合向监察部农业部提交核查和处理情况报告。
监察部农业部负责全国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督办,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调查。对有关省(区市)自行调查的案(事)件,监察部农业部要对上报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可以退回补充调查。有关省(区市)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调查。
第八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地方,当地党委政府要及时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案情,逐级上报到监察部农业部的时间不得超过案发后的第七天。查处结果报到监察部农业部的时间不得超过案发后的两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事)件,经监察部或者农业部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由于征收税费引发的农民非正常死亡或者伤残的案(事)件,不论发生时是否定性为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都要在规定期限内如实上报案情及查处结果。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擅自制定和发布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集资摊派等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引发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对该部门的领导人员依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了直接导致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发生的行政行为,对该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条《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对屡次发生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中的“屡次”,是指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
第十一条具有《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同时违反《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合并处理。
第十二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农业部以前单独或者联合发布的有关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解释不一致的,按照本解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