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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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1号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3年7月17日

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确保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备。

三必须确保中转库药物总库和成品总库满足生产安全需要。

四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五必须确保全员培训合格和危险工序持证上岗。

六严禁转包分包委托加工和违规使用氯酸钾。

七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

八严禁高温雷雨天气生产作业。

九严禁违规检维修作业和边施工边生产。

十严禁串岗和无关人员进入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