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黄辉
本报通讯员 刘万春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查明,2021年11月17日晚,吴某、潘某和工友聚餐。其间,吴某饮用3瓶啤酒及两杯白酒,潘某饮用3瓶啤酒及半杯白酒。聚餐结束后,吴某提出由自己开车,潘某遂将车交由吴某驾驶,自己在副驾驶室指挥。
车辆行驶中,吴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前方停车等候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吴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38mg/100ml,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5mg/100ml。随后,公诉机关将本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潘某明知吴某没有熟练的驾驶技能且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并教授其驾驶,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坏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车主潘某在明知同案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法官提醒,除本案情形外,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未给其找代驾的行为;明知他人饮酒,指使、教唆、胁迫、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