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伟伦
本报通讯员 王嘉
亲人、朋友或者合作伙伴向他人借钱,请求当事人帮忙在欠条上签个名以示“见证”。如果后期借款人还不上款,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还款义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及父母均在欠条上签了字,出借人要求借款人父母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查明,小张是一名个体户经营者。2019年,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小张向其舅舅余先生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20年年底前还清。但是借款到期后,小张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余先生找到了小张的父母,并让小张父母在欠条上签下了名字。2021年11月,余先生将小张及小张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张偿还借款,并由小张父母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小张的父母则辩称,在欠条上签字,仅仅表明对借款事实的知悉,并没有为欠款承担担保的意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小张的父母在借条上签字,但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向余先生返还借款10万元,驳回了余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如果借贷关系中有保证人,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可以签署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保证关系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依据,仅在他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一般不能认为保证关系成立,除非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载明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能够推定其为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