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 史杨军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企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这样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法院查明,2015年9月,在蔡某与王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王某300万余元,但蔡某未履行该判决。
2016年5月,王某申请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7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向蔡某送达。此后,蔡某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并将收取的房屋转让费用于支付个人的其他债务。
2021年7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明知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仍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女儿,并将售房所得款项支付个人其他债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向债权人王某履行债务金额,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被告人蔡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切莫以身试法。